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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##遗产继承纠纷案

作者:张月肖 来源:找法网 日期:2011年12月29日

  

案情简介:

王一,男,1935年出生,2009年2月1日去世。王一有四女一子,儿子王立于2003年3月去世,育有一女王冰。大女儿王新于1985年去世,育有一子李明。二女儿王民、三女儿王强,经常照顾王一生活起居。小女儿王杰移居美国。1995年5月王一与赵莉再婚,赵莉育有一子杨明、一女杨霞,时年杨明23岁,已婚 。杨霞23岁,已婚。王一去世时留有遗产房屋一套,系王一1993年购买,存款15万元。王一去世后单位下发住房补贴12万元及死亡抚恤金8万元尚未领取。王一去世前未留遗嘱。2009年10月,赵莉全部支取王一名下存款,12月起诉要求分割房屋、住房补贴等财产。审理中,王杰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。

本案焦点:

一、继承人范围

二、遗产范围

三、各继承人继承份额

分析:

一、继承人范围

王一配偶:赵莉

王一大女儿之子:李明

王一二女儿:王民

王一三女儿:王强

王一儿子之女:王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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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李明、李红、王冰为代位继承

代位继承的法律要件:

1、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,也可以是宣告死亡。

2、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。被继承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。 

 3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。被继承人的养子女、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;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;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;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曾孙子女、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,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。  

4、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。

(二)杨明与杨霞有无继承权

确定杨明与杨霞有无继承权的关键,是杨明与杨霞与王一是否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。

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,这是《婚姻法》第27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,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,必然是未成年人。虽然在现实中,有继子女已经成年,但继父母对其学业、事业予以照顾或资助的情况存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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